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49664X/2023-200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审计局 | 组配分类 | 其他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增强整改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和《山东省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约见有关整改责任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四条 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拟约谈对象为县管领导干部的,由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提出约谈建议,报县委审计委领导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约谈对象经县审计局党组研究或县委审计办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县审计局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条 经县审计局组织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根据批准的约谈建议和约谈事项核实情况,拟定约谈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约谈实施
第八条 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说明约谈依据和事由,通报整改情况,指出存在问题。
(二)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提出下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
(三)会议主持人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四)签署约谈纪要。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负责拟定约谈纪要,纪要应当客观、完整。
约谈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约谈对象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 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个别约谈、集中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对同类问题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的约谈,应当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事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邀请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约谈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约谈对象述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委审计办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送县委审计委,视情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参加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密的,记录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约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