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条款依据 | 裁量基准 |
1 | 对于初次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不予行政处罚。 |
3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4 | 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等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年内因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 应当从重处罚。 |
5 | 在《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6 | 不听劝阻或在重大节日期间燃放的。 |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7 | 在《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8 | 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的。 |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燃放, 处五百元罚款。 |
9 | 以《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责令停止燃放, 处五百元罚款。 |
10 | 单位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