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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004350024E/2024-2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4-11-27 16:53 浏览次数: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条款依据

裁量基准

1

对于初次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予行政处罚

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等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年内因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从重处罚

 

5

在《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6

不听劝阻或在重大节日期间燃放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

在《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

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燃放,

处五百元罚款

9

以《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责令停止燃放,

处五百元罚款

10

单位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罚款



信息来源:宁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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