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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13 14:19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单位全称

宁阳县卫生健康局

主体性质

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政府直属机构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党政合署 中央垂直管理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新办

设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强制强制消毒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行政检查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行政确认:《出生医学证明》核发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




信息来源:宁阳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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