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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16 08:55 浏览次数: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3700000111001行政许可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无审批权限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3700000111002行政许可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无审批权限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3700000111003行政许可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3700000111004行政许可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无审批权限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建设审批3700000111005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无审批权限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700000111006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九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无审批权限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370000021100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负责对县管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370000021100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负责对县管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370000021100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县管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全省性及跨市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370000021100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县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370000021100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负责对县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370000021100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负责对县管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370000021100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县管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370000021100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370000021100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登记,擅自以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3700000211010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3700000211011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3700000211012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3700000211013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3700000211014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3700000211015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3700000211016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3700000211017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3700000211018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3700000211019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3700000211020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3700000211021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2.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管辖。3.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3700000211022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3700000211023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3700000211024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3700000211025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3700000211026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3700000211027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负责对县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县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370000021103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负责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县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370000021103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擅自编制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3700000211034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3.【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对未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3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   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3700000211035行政处罚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负责对在县级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370000021103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370000021103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修正)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3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370000021103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负责县级区域内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3700000211039行政处罚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制定意外事件应对措施。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制定意外事件应对措施。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负责对在县级备案的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四)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370000021104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负责对辖区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进行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70000021104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2.【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十二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违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服务规定的处罚370000021104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违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服务规定的处罚370000021104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违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服务规定的处罚370000021104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处罚370000021104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处骗取资金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处罚370000021104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处骗取资金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处罚370000021104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处骗取资金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370000021104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县级地名主管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的地名标志的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4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370000021104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县级地名主管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的地名标志的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4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370000021104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县级地名主管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的地名标志的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700000311001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负责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县管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700000311002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负责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县管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700000311003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负责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加处罚款3700000311004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负责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给付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3700000511001行政给付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3.【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4.【部委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5.【部委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6.【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7.【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8.【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九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9.【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1.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规范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供养给付3700000511002行政给付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6.【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7.【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8.【部委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9.【部委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10.【部委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直接实施责任:
   
    3.审核确认之日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规范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临时救助给付3700000511003行政给付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3700000511004行政给付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2.【部委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本辖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并及时公布。
   
    2.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部委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3700000511005行政给付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2.【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十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经济困难老年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3700000511006行政给付1.【法律】《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困难残疾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3700000511007行政给付1.【法律】《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重度残疾人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3700000511008行政给付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部委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负责辖区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3700000511009行政给付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3700000511011行政给付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2.【部委文件】《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部委文件】《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1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3700000511011行政给付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2.【部委文件】《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部委文件】《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1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3700000511011行政给付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2.【部委文件】《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部委文件】《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3700000711001行政确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内地婚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1.【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3700000711002行政确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理机关的通知》(鲁民函〔2019〕1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青岛、济宁、菏泽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继续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在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调整为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其他文件】《关于撤销菏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你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6.【其他文件】《关于撤销济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你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户籍所在地在高新区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户籍所在的行政区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7.【其他文件】《关于撤销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你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由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婚姻登记。
1.【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行政确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3.【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国内居民收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慈善组织认定3700000711006行政确认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管慈善组织认定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慈善组织认定。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3700000711008行政确认1.【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2.【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3.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4.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规范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指导乡镇(街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3700000711008行政确认1.【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2.【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3.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4.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规范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指导乡镇(街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3700000711008行政确认1.【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2.【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3.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4.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规范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指导乡镇(街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9行政确认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十二条&nbsp;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内地居民收养子女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中国居民收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3700000711009行政确认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3.加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
   
      2.指导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1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3700000711009行政确认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3.加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1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3700000711009行政确认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3.加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
   
      2.指导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确认,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奖励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表彰和奖励3700000811001行政奖励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负责本行政区域慈善表彰和奖励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3700000811002行政奖励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负责表彰本行政区域在全县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3700000811004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表彰本行政区域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3700000611001行政检查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管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3700000611002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基金会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管基金会及其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3700000611003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部委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管民办非企业及其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700000611004行政检查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管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3700000611005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门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0日民政部令第63号)第五十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3700000611006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3700000711007其他权力1.【法律】《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3.【部委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民政部指导全国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赋码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承担赋码工作主体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相关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3700001011001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 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
      3.【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县管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基金会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3700001011002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管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3700001011003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3700001011005其他权力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管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3700001011006其他权力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3700001011008其他权力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管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行政区划、界线和标准地名图书(含公开出版物)资料3700001011010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发[1986]11号)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2.【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令 第353号)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第十一条:“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管理中,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严格办事程序,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汇编行政区划简册。”
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界线和标准地名图书(含公开出版物)资料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审定工作。
   
    2.对未经审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3700001011012其他权力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需要备案的材料目录等,便于受托人办理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信息。
   
      2.根据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定管理职责,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
   
    4.监督责任。对受托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职能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查处3700001011016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为。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查处3700001011017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为。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备案3700001011018其他权力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属于市管养老机构备案的除外)。
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印章式样备案3700001011019其他权力1.【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八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印章式样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3700001011020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县管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3700001011020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县管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3700001011020其他权力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县管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备案程序。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组织信息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信访、应急、值班、安全、保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信息公开3700002011001公共服务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负责向本行政区域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直接实施责任:
   
    1.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3700002011002公共服务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宁阳县宁阳县民政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县属非公募基金会进行执法监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3700002011003公共服务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7月15日民发﹝2010﹞101)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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