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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4-007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议题解读
第37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8 16:13 浏览次数:

《办法》共46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

一、土地征收程序

1.《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等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办法》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乡镇政府等组织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新增加了对《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3.《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10万元以下的(我县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城区6.7万元/亩,城区以外是6.1万元/亩,社会保障费用是1.5万元/亩,土地征收相关费用还包括耕地开垦费8.5万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6万元/亩,耕地占用税1.53万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按照鲁自然资发〔2021〕1880号文件执行),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高于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 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应当依法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公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办法》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 (一)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严重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的; (三)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 (四)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化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且相关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腾退交出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征收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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