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4-007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相关会议:【会议公开】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
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774号国务院令,发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共六章七十六条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十二条,规定了《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三个必须”原则,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对煤矿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本章共二十六条,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明确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等七条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有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八条职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三条职责。同时,规定了煤矿应当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并对劳动用工、生产系统、应急管理以及重大隐患判定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章共十一条,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属地管理,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停产整顿煤矿的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本章共十一条,规定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并进行督办。同时,对煤矿事故的上报以及调查依据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十五条,规定了当煤矿出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发生事故以及存在重大隐患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提请政府关闭煤矿的四种情形和对煤矿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监察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明确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