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854421E/2024-176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法规规章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退役军人、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相关流程,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集人员信息、申报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解决。
其他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由所在单位统一负责代办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统筹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帮助其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参保。
二、规范本统筹区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
(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费用结算方式
目前,我市对接国家医疗信息平台已开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信息模块,打通了信息壁垒。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市医保协议定点机构开展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工作。优抚对象住院就医产生的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的部分,在医疗机构提报结算资料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无误予以结算,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优抚对象跨省、市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采取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手工结算方式。
(二)补助报销比例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就医费用,补助报销比例为10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补助报销比例为70%。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履职尽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和医保部门要加强费用审核,对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资金,由经治医疗机构承担,对审校无误的垫付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