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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救助标准
宁阳县民政局 宁阳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宁民字〔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11:26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室)、财政所: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4〕7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月标准的6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6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月标准的60%。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22元。

(三)提高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60元,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2元。

(四)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6元、147元;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7元、147元。

二、工作要求

本次提高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室、财政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坚决防止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月31日前完成

 

 

宁阳县民政局         宁阳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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