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120958/2024-18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 |
根据《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3〕44号)文件及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解读活动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提升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作出以下政策解读。
一、借款人范围、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原文:“法定劳动年龄内 (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 )”。
解读:年满16岁—退休年龄。
职工: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副高或副处以上的女性60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保:男性60周岁,女性原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社保满10年的50周岁,不满10年的55周岁。
原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解读: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内查询到失业信息。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内查询到失业信息。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退役军人:是指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泰安市且在泰安市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不包括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提供《转业证》、《退伍证》、《复员证》等退役证件。
4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提供《刑满释放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在聘期内或服务期满5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聘用书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属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7、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返乡创业前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地为我省乡镇及乡镇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乡镇外出工作,后返回户籍所在地创业的各类返乡创业劳动者。
8、网络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在网络平台实名认证,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相关经营证明。
9、脱贫人口:是指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及未消除致贫返贫风险的监测对象。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内查询(专网经办审核-后台受理-事项导航-精准扶贫-扶贫情况信息统计-扶贫明细查询-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类型选择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地为我省乡镇及乡镇以下,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域内创业。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原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解读:参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对于查验不到的,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认定为小微企业。
原文:“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解读:在申请资格审核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
原文:“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解读:通过企查查、信用中国(山东)进行查询。
二、 创业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原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展期和逾期部分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1、同一个人、同一创业实体最多申请3次贷款。
2、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小微企业最多申请3次贷款。
3、每次申请均应符合资格审核条件。
4、出现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
原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生之日起,不予贴息。
解读:1、借款人在非本人创办的其他单位就业;自缴纳社保之日起不予贴息。
2、借款人办理失业或退休手续、享受失业或退休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退休之日、领取相关待遇之日起不予贴息。
3、借款人死亡;自死亡之日起不予贴息。
4、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盈利、违法违规用途;与银行、担保机构协商解决贷款回收,追回财政贴息。
5、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不配合人社、财政、银行审核或审计、巡视部门监督检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说明情况,导致无法查清事实。
原文:6、借款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解读:1、贷款期间变更法人问题。(1)个人贷款自变更之日起不予贴息;(2)小微企业贷款不影响贴息。
2、贷款期间注销营业执照问题。(1)个人贷款自注销之日起不予贴息;(2)小微企业贷款自注销之日起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