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120958/2024-180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鲁人社发〔2022〕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强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年,全国上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整治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全面排查承担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要求将开展低效无效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和超办学许可范围培训的机构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移出。人社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要求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要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省人社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市要制定完善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对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此背景下,起草本办法。
二、文件执行把握原则
承训机构目录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备案、动态调整、规范发展”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目录内承训机构。具体包括机构备案、日常管理、动态调整、绩效评估、变更和退出等内容。纳入目录的机构要有培训资质,有符合培训规模和范围的场所、设施设备、师资,培训项目符合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内容,无失信违法行为。退出目录机构主要是出现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的行为或不再具备培训条件。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承训机构的征集范围和条件,备案程序,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承训机构职责,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训机构的绩效评估,承训机构的动态调整和退出等内容。
(一)明确了征集范围和条件
1.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人社部、省人社厅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
2.具备与申请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场所、师资和相应设施设备条件,并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标准和技术要点要求。
3.培训项目符合我市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范围。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有几种不能参与备案申请的条件:上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被人社部门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不满两年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二)明确了承训机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积极承担我市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体系,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相应期限。
3.主动公布职业培训项目的名称(职业工种及等级)、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等,主动告知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
4.根据培训项目的职业(技术)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并承诺对培训的质量、效果和真实性负责。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提交开班申请时需对本次班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书面承诺。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学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7.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三)明确了承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责令其整改:
1.未按照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组织培训教学的;
2.存在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合班教学、学员出勤率低、培训学时不足、上课下课打卡考勤造假、参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授课教师师资与实际不符或考核结果不实的;
3.未按要求对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的;
4.开展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兴趣式”“滥竽充数式”低质无效培训的;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承训协议继续有效,整改期满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培训补贴,情节严重的解除承训协议。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可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移出备案机构目录:
1.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3.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生源的;
5.转包、外包培训项目的;
6.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7.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群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涉及违规领取补贴的要立即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明确了承训机构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目录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在备案年度内,承训机构可以根据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动态更新情况,在其办学许可范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职业(工种)。
承训机构不再具备备案条件,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取消备案。承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自动退出承训机构目录。
该办法的发布执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规范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行为,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发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作用。
相关文件:http://rsj.taian.gov.cn/art/2024/5/11/art_167461_10310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