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4-17128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宁政字〔20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图解政策:关于《宁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解读材料
主要负责人政策解读:关于《宁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情况的解读
NYDR-2024-00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政府设立,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委员,科技、教育、人事、经济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员会);
(二)审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最终奖励结果;
(三)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有关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县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县奖励办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奖励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组织提名: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主管部门;
(二)符合本县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提名应当符合提名规则,提名组织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
县科学技术奖提名前,应当在候选项目完成人或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者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第十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过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县奖励办对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业评审组对受理项目进行初评,并根据奖励原则确定初评结果,报县评审委员会复审;
(二)县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县奖励办;
(三)县奖励办应当将奖励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均可以向县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县奖励办负责异议的调查与处理,并将奖励建议名单附调查处理结果一并报县奖励委员会;
(四)县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确定奖励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报请县政府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候选者、提名组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候选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三)提名组织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提名资格;
(四)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关秘密等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五年内不得参与县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资格、条件、标准、程序、规则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7日宁阳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宁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