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315797/2024-175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鹤山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改革创新 |
(试 行)
鹤山镇农村居民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治理,助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农村信用管理行为,倡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强化农村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村风民风,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宁阳县农村居民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推进村居诚信、村民文明、村风和谐为主要内容,把信用建设“软约束”打造成乡村治理“硬抓手”,探索创建“信用+乡村治理”特色党建品牌。
第三条 农村居民信用管理采取积分制,信用积分以户为单位,依据积分开展信用评价,实行星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信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民主公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好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保守集体秘密、工作秘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情况纳入村级重点工作业绩考核,各村居要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务求实效。
第二章 居民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居民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本村居民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各村居要动态记录居民积分变化情况,统计好加减分因由,形成居民信用积分档案。
第八条 居民信用信息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守信信息是指居民参加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公民公德、孝老敬老、表扬奖励、村级管理等信息。
(二)失信信息是指居民违反村容村貌、公共秩序、村级建设、文明道德、综合治理等信息。
第九条 建立信息定期审核通报机制,利用每月主题党日,村信用议事会及时对本月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在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条 根据农村工作实际,以截止到每年春节为一个积分周期。每年春节前,各村依法有序对一个周期内居民信用积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第三章 居民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积分坚持鼓励引导、重奖轻罚、治理有效的原则,更加注重鼓励奖励,更加注重倡导引导,更加注重乡村善治。
第十二条 居民信用积分采取加分和减分机制。默认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居民信用积分按照“基础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方式计算(100分段以下的积分不用于兑换)。
第十三条 各村可根据村情实际,增设适用于本村的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指标,让守信者得好处、失信者受限制。
第十四条 依据居民信用积分,居民信用设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六个等次。基础星为三星,五星为最高信用等次,自高到低依次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零星为最低信用等次。
(一)五星信用等次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在300分及以上;
(二)四星信用等次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在200-299分;
(三)三星信用等次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在100-199分;
(四)二星信用等次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在50-99分;
(五)一星信用等次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在1-49分;
(六)零星信用等次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在0分及以下或者取消年度参评资格的。
第十五条 居民信用积分有较大变化时,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居民。
第十六条 取消年度参评资格是将居民的信用等次降为零星信用等次,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居民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年度参评资格:
(一)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示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
第四章 居民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 信用激励主要包括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政策激励。
精神鼓励是指通过广播表扬、开会表扬、公开栏宣传、媒体宣传、颁发证书等方式进行鼓励。
物质奖励是指通过积分兑换“信用奖励物品”进行奖励。
政策激励是指通过优先推荐、优先享受补贴补助、贷款利率优惠等方式进行激励。
第十八条 信用惩戒主要包括社会惩戒、物质惩戒、政策限制等。
社会惩戒是指通过发放整改通知书、公开批评、公示失信信息等方式进行惩戒。
物质惩戒是指通过减少奖励、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等方式进行惩戒。
政策限制是指通过取消评先选优、取消发展党员、取消享受补贴补助、开具证明附加信用积分等级等方式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一个周期内,本村信用积分结果排名前5名的,村集体承担1名家庭成员的一档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排名6至10名的,村集体承担家庭成员卫生费。
第二十条 信用积分排名前10名或信用等次五星的,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银行贷款可享受不同程度利率优惠。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信息采集认定过程中没有异议质询的村信用议事会、信息采集员等工作人员,每月奖励5个积分。
第二十二条 各村居成立“信用超市”和“信用基金”,用于信用积分兑换,也可用于补贴救助信用积分排名靠前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花费可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以“信用基金”科目进行列支,信用基金用途不得有指向性和目的性,要面向全民。
第二十四条 结合村庄规模、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按照每年列支不低于6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标准设置信用基金。鼓励村级筹集捐款捐物用于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每年腊月二十三小年后、春节前,村居召开“***村信用积分兑换暨先进典型表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居民通过主动履行义务、自主解释等方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鼓励居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居民信用积分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不纳入农村居民信用积分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