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4998XE/2024-17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是弱势群体,做好他们的救助工作,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兜底性基础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2]4号)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提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
根据《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4]7号)的要求,我县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深入推进我县困难人员生活救助工程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惠及我县困难群众近2.1万余人,对切实编牢织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15元提高至9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20元提高至786元;第二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至每月12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62元提高至每月1022元;第三点“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主要条款解读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15元提高至980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城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 720元提高至786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农村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86元/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至每月1274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救助。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62元提高至每月1022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救助。
六、落实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二)、民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健全监督检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资金保障,按现行渠道解决提标后新增支出,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惠民“一本通”管理系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原文链接: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