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51158T/2024-178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 | 组配分类 | 法规规章 |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3家单位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办发〔2018〕28号),在总结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全省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2022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以及科技部、公安部等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国家层面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各个环节,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引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和完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中存在的工作程序不规范、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对改革试行期间形成的简易程序、索赔主体、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步追究“一案双查”机制、多元修复机制等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包含五部分内容,二十七条。在贯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细则》结合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将我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创新做法予以固定,细化完善了工作时限、判定标准、职责划分、替代修复等事项,压实了各级各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督导、保障责任,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指导思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等纲领性内容。第二部分职责分工,明晰了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或机构间协调联动、线索移送等机制。第三部分工作程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司法确认、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细化规定。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规定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保障,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制度衔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资金管理、考核督察、人员保障、年度工作报告机制及奖惩机制等内容。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转致规定及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色
(一)明确简易评估程序
在《细则》中首次明确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的案件,或者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对改善环境质量有明显作用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衔接行政处罚
结合全省工作实践,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磋商文件、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在处罚案件集体审议时,可以作为认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五万元,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可以不予处罚。
(三)丰富替代修复方式
进一步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式。鼓励各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异地修复、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购买经核证的本省碳汇等措施实施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