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4-186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相关会议:【会议公开】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是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7章67条。
一、总则(第1-7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内容。
二、不可移动文物(第8-24条)。主要阐述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明确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修建人造景点,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等行为。
三、考古发掘(第25-34条)。规定了考古发掘的相关报批程序,强调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应当履行考古调查、勘探程序。
四、馆藏文物(第35-44条)。要求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明确了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相关报批程序。
五、民间收藏文物(第45-50条)。规定了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范围,要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法律责任(第51-64条)。对违反前述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使整个法规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更好地发挥其引导、教育和震慑作用。
七、附则(第65-67条)。对相关名词、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