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4998XE/2024-18650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民政局 | 发文文号 | 宁民字〔2024〕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室)、财政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提升高龄老年人 生活水平,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让全县老年人更多享受 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建立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我县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宁阳县常住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含80、89周岁)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宁阳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者,请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由村(居)进行登记,并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园区)审核;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季度10日前统一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核准后,从符合条件的次月份,按季度发放。跨入高一档年龄段的老年人,需要按程序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新的标准计发。高龄补贴资金采取“一人一卡(折)”以货币形式发放,由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四)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因去世、户籍迁出本县等原因,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居)。村(居)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确保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方式、多渠道做好高龄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着重在基层、村(居)做好高龄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将高龄补贴政策宣传到位,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高龄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共享社会发展红利。
(二)加强管理,确保补贴制度正常运行。高龄补贴发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高龄老年人信息档案,各乡镇(街道、园区)将每月或季度高龄补贴发放情况建档立卷,严格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三)加强督查,确保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对发放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定期复核,每年度将高龄补贴发放情况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部门对享受高龄补贴的发放对象,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高龄补贴发放规范、真实、准确。
(四)加强问责,确保补贴制度阳光规范。对虚报冒领、 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
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宁阳县民政局 宁阳县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