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21494322025M/2024-182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宁政办发〔2023〕1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住房保障格局,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一)保障范围。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重点保障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具备保障资格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残疾人、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市级以上劳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专职消防员、三孩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摇号顺序分配。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租赁住房补贴范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住房补贴准入相统一。
(二)保障资格。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至少一方为我县城镇户籍(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及25岁以上单身家庭;我县城镇户籍毕业5年内在县城区新就业职工;非我县户籍的人员,持有我县《暂住证》,且与驻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其他中低收入认定标准。
5.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需在县域内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日期:自申请当月计算起至租赁到期日止,不少于一年。
(三)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2人以下(含2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四)申请审核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在申请期限内向其户籍所在单位或所属的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宁阳县保障房申请审批表》。
2.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单位或所属的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工作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单位或所属的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工作单位自公示期满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乡镇民政部门进行资格核查。
3.核查。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住建部门审核完成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依照个人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授权经济核查后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核查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以民政系统内数据为准)。
4.审核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申请人户籍所在单位或所属的乡镇(街道)、工作单位报送材料的核实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电视传媒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报送单位或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租房。如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追究承租人相关责任。
2.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复核,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不参加复核或者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委托机构评估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间的租金。对存在拒不腾退、欠缴租金、骗租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认定实行常态化受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强化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作用
1.补贴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公租房补贴对象为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租赁市场住房的个人或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为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职工。
2.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我县租赁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住房补贴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保障家庭应于保障年度到期前1个月或按部门的要求,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资格复审相关资料。经复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过期不提交申请的,取消保障资格。
3.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县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5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5元。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月发放金额按租赁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发放标准×(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按不低于300元/月标准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针对学历层次差异,在300元/月标准的基础上分级上调补贴标准,上浮标准每级不低于5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类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及其他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的,不可重复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
四、保障措施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宁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摸清辖区内住房保障需求以及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底数,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定期督导、考核年度建设任务落实、房源分配等情况。县财政、民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调度和监测评价机制,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及时推广创新经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