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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004235042C/2024-199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宁政复决字〔2024〕第49号
发布日期:2024-08-07 11:22 浏览次数:

宁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政复决字〔2024〕第49

申请人:何长江,男,汉族

被申请人: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宁阳县宁阳大道1299号。

法定代表人:孔建兵,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本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间,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只告知举报,没告知投诉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4月13日在惠合购物中心购买了香油,发现该产品条形码为6971320720012,通过中国编码查询发现该商品条码与产品标签生产者不符。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此投诉举报至贵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回复了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即与举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我局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2024年5月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何长江的投诉举报信件。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商家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所在地进行检查,现场查验了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找到申请人反映的香油商家称该批产品已于2024年4月20日被供货商下架召回。商家当场出示了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及进货记录等资料并表示不知道该商品条形码有问题。为进一步查明商品召回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决定延长核查期限。鉴于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存在主观过错,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2024年6月11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之规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6月17日,我局通过邮寄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经我局组织调解,被投诉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短时间内向我局邮寄4封投诉举报信,涉及商品购买时间均为2024年4月13日,投诉举报理由均为商品条码、标签问题。

综上所述,我局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申请人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2024年5月4日,被申请人处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诉求为:“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举报人,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作出补偿”;2024年5月13日13时26分,被申请人处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到案涉宁阳县惠乐合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决定延长核查期限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处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处制作宁市监[2024]第CY0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寄(单号:XA74519866037)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4年7月5日10时37分,被申请人处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短信发送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处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为: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举报人,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作出补偿”,该诉求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处于2024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2024年5月13日13时26分,被申请人处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2024年7月5日10时37分,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因调解过程中出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决定终止调解,并未超出上述规定的处理期限,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处理情况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处于2024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2024年5月23日到案涉商家现场检查,经核查后于2024年6月11日完成不予立案审批,2024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告知投诉处理情况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信息来源:宁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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