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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汇编
【宁阳县民政局政策汇编】宁阳县民政局现行民生救助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4-09-11 11:12 浏览次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城市为月人均980元;农村为月人均78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办理流程

1.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3.乡镇(街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乡镇(街道)审核并确认;

5.资金发放。

三、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支出、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低保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重点管理。“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咨询电话:5627616。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持有我县居住证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或个人。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程序

家庭或个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向户籍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或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救助要求的通过银行发放救助资金。

三、申请材料

1.宁阳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宁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及诚信承诺书;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大病、重病住院证明;

5. 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税务发票、医疗保险结算单据;

6.其他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

咨询电话:5627616。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宁阳县户籍的60-9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

二、办理程序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三、申报材料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无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

四、发放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

咨询电话:5621536。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具有宁阳县常住户口,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办理程序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县民政局依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名单,对当月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于每季度末发放补贴。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户籍具体由单位管理的,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宁阳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

3.审批。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形成审批意见。对审批不通过的,要书面予以通知;通过审批的,于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三、申报材料

1.《宁阳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商行卡或存折(需加挂财政补贴功能)复印件。

四、发放标准

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10元;

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咨询电话:5625226。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宁阳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宁阳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残联办理残疾证后,我局业务系统自动提示并向申请人推送办理通知,由申请人到所在镇街服务大厅填写《山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签订《山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提供农商银行一本通账号复印件。工作人员在系统审核审批后当月发放。

三、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有城乡低保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96 元,享有城乡低保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7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77元,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7元。

咨询电话:5621676。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提交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2.宁阳县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及诚信承诺书;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其他证明材料(如疾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证明材料、残疾证等)。

三、办理程序

本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发放供养资金。

四、发放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22元。

全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74元。

咨询电话:5627616。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村委会出具的儿童家庭情况证明;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

4、儿童身份证、户口本、户口索引;

5、父母死亡或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失联、重残、重病、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印证材料;

6、儿童本人惠民一本通。

三、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四、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96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960元(补差发放)。

咨询电话:5620503。

重点困境儿童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

2、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相关印证材料;

3、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死亡或失踪材料;

4、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印证材料;

5、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残疾证或医院诊断证明、医保部门等印证材料。

三、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审批。

四、发放标准

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52元,差额方式发放。

咨询电话:5620503。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政策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的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报销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二、资助范围

(一)诊疗费用。孤儿 1 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 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 1000 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 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特殊情况下, 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 — 4 — 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 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 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 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 对于单价低于 3 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 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 本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 30%;对于单价在 3 万元以上的特 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 2 年 1 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 人每次不超过 800 元。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 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 7000 元,每人每年不超过 2 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 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 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 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 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三、提交材料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 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应提供清晰复印件。

4、《“明天计划”医疗救助申请书》。

三、办理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救治康复,经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地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填写《“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书》,治疗完毕、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市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核、结账。

咨询电话:5620503。


婚姻登记政策


一、结婚登记政策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

5、双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 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二)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簿。

备注:现役军人、跨区域婚姻登记、涉外和涉港澳台以及华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离婚登记政策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

5、当事人各提交2张 2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二)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簿;

3.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备注:现役军人、跨区域婚姻登记、涉外和涉港澳台以及华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30天)--审查--登记(发证)

咨询电话:5620281


惠民殡葬政策


一、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减免范围

(一)具有宁阳县常驻户籍且去世后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宁阳县行政区域内去世并在本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本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2、本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的被救助人员;

3、驻宁部队的现役军人;

4、本县接收的待安置期间退伍军人。

二、惠民殡葬政策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

2、3日内遗体存放费(含冷藏)

3、1年内骨灰寄存费

4、遗体火化费

5、骨灰盒费(限招标采购的);

6、骨灰(盒)送返费

咨询电话:5211444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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