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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4-19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议题解读
第45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08 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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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早在2000年12月颁布实施,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法共10章92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定种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鼓励育种创新,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共4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依法开放利用,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共13条:国家支持鼓励开展育种技术研究,完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依法转让育种成果。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共6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共15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繁殖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共10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共6条: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章扶持措施,共7条: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7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相应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种质资源、品种、主要农作物新颖性、稳定性、实质性派生品种等用语的含义,以及参照执行情况。


信息来源: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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