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50024E/2023-17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籍大厅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所需手续如下: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一)公民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核查无不予变更情形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1.在父姓、母姓之间选择变更的,应当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据材料)、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应当提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协商同意声明(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3.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如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氏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含姓氏、名字)变更,公安机关对不予办理情形实行告知承诺:
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及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人员(不含退出人员)。
变更名字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1.亲生父母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亲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
3.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据材料。
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协商同意声明。
(二)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核查不具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情形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市级公安机关发出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函后,由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4.更正出生日期公函(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级公安机关发函)。
其他人员更正出生日期
(一)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公民出生日期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信息登记。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4.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变更更正民族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新增人口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符合《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情形的,公民可以按程序向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后,本人或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变更更正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