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5-09250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宁政办字〔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NYDR-2025-0020001
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阳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加氢站的建设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综合能源站中的加氢部分。其中,综合能源站是新型交通能源供应站,是集充(换)电、加汽(柴)油、加气和加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给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能源基础服务设施。
第四条 在上级明确加氢站主管部门前,文件暂行期间由县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加氢站建设相关工作。待上级明确加氢站主管部门后,再移交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氢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监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加氢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加氢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报批工作。
县应急部门负责氢能产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加氢站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加氢站经营企业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核发,指导加氢站做好治安保卫及反恐防范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加氢站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加氢站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氢能产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加氢站管理有关工作。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加氢站新建和改(扩)建,应当符合县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宁阳县加油、加氢站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加氢站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安全管理等,应当符合《宁阳县加油、加氢站专项规划(2023-2035年)》、《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符合规划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综合能源港,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需提供合法的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加氢站规划选址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文件要求。对在原加油(气)站、充电站上改扩建的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气)、充电设施调整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新建加氢站审批程序
第八条 加氢站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一)新建加氢站项目应适当超前布局,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终端用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结合县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对项目位置、场地条件、服务对象等内容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规划。对于新征地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征地手续,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对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要求并在详细规划中落实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并以出让方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多规合一审查意见、选址意见书、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
鼓励集约使用建设用地,支持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高速服务区、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利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四)项目立项。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立项申请,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后出具立项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实施建设前,建设单位的加氢站规划设计方案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施工图纸需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经专业图审机构进行审查。
(六)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气象部门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七)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在项目开工前及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分别按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报建设工程验线初验和复验申请,在取得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下一步施工;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认可文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验收备案。加氢站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气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九)许可管理。在国家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规定前,相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加氢站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九条 综合能源站中加氢以外部分的建设按照本县现行建设审批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改(扩)建、内部加氢站审批程序
第十条 改(扩)建加氢站参照新建加氢站审批程序办理,其既有建筑建设审批等手续需齐全。
加氢站建(构)筑物改(扩)建,经县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审核和验收手续后即可运营。加氢站设施、设备类(储供氢装置、压力管道、压缩机、加氢机等)改造,经县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变更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既有加油站均可进行加氢加油合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纳入加氢站发展规划;
(二)既有加油站符合规划要求,立项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齐全;
(三)增加的加氢设备、设施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等规范要求与加油站现有设备、设施及周边建(构)筑物等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内部加氢站是指为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车辆提供加氢服务,以及利用企业或产业园(区)内部自有或租赁场地建设,且不向社会车辆提供经营服务的加氢站。内部加氢站参照新建加氢站审批流程办理,但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
内部加氢站如对社会车辆提供商业化加氢服务保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审批程序完善相应手续。
第五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氢站从事气瓶充装业务,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用氢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氢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要求公布气质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社会开放的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气的,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造成紧急停气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加氢站计划停业、歇业的,必须在停业、歇业前90个工作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出厂监督检验合格的、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第十八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氢站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加氢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于站内明显位置。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管理制度;6.事故上报处理制度;7.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8.安全保卫制度;9.应急预案制度;10.防雷安全责任制度;11.雷电防护装置检查制度;12.防雷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3.雷电灾害记录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加氢站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检修作业人员配备,应不低于现行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压力容器)作为上岗证。
第二十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二十一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雷电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属地住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开展定期检测1次,并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