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5-09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相关会议:【会议公开】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于1982年11月首次公布施行。该法自施行以来历经5次修正、2次修订。其新修订版本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共八章一百零一条。
一、总则(第1-22条)。确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文物分为不可移动与可移动两类,国有文物所有权不可侵犯。国务院统筹全国工作,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强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鼓励社会参与、科技赋能和国际合作,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规划,设立举报奖励机制。
二、不可移动文物(第23-40条)。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全国重点、省、市、县级),建立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制度。规定建设工程选址需优先避让文物,确需迁移须经严格审批。明确修缮责任主体,要求坚持“原状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法定规划体系。
三、考古发掘(第41-49条)。实行资质准入与分级审批制,基建前须考古调查,发现文物须停工报告并保护,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严禁私自留存。外国主体开展考古需国务院特批。
四、馆藏文物(第50-65条)。要求国有单位建立文物档案分级管理制度,规范文物调拨、借用、交换程序。禁止国有单位擅自处置馆藏文物,修复须按级别审批。建立文物损毁报告制度,强化安防设施配置。
五、民间收藏文物(第66-76条)。明确民间合法收藏渠道,禁止交易国有文物、涉案文物等。实行文物销售许可和拍卖许可分类管理,建立流通信息备案制度。规定境外主体不得受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六、文物出境进境(第77-81条)。实行文物出境审核许可制,禁止珍贵文物出境。建立文物进出境记录制度,赋予国家永久追索流失文物权利。临时进出境文物需双重审核。
七、法律责任(第82-99条)。明确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滥用职权、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等行为实施罚款、没收及资质吊销等行政处罚措施,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赋予文物部门监督检查权,要求没收文物移交指定单位,并允许公益诉讼,构建全链条保护责任体系。
八、附则(第100-101条)。规定2025年3月1日施行,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