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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5-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议题解读
第57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07 1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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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6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551施行。本法共八章67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成员,共8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章组织登记,共7条:符合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共1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共13条: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六章扶持措施,共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共8条: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共4条: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信息来源: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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