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鲁(2024)宁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907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瑞召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