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75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村级组织名称规范化处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推进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级组织名称,根据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名普查办《关于做好地名普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地名普查〔20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村级组织名称规范化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村级组织命名原则
1、自然村以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为标准,如无特殊原因,不再变动。
2、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按照“宁阳县+乡镇、街道+自然村+村(居)民委员会”形式取名,不得随意更改、简化。包含多个自然村的可以用村委会驻地村或选其一即可。一个大自然村分为几个村委会的要遵重历史习惯或按照方位取名,不得随意简化。
3、不得使用不规范简化字和繁体字。
二、有关要求
村级组织名称要以此次规范化处理结果为标准,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村级组织名称,各乡镇街道、各单位都要以此为契机,做好本单位范围内村级组织不规范名称清理整顿工作,在10月底之前对涉及标准村名使用的公章、指示牌等进行核对整改,彻底解决一村多名,一名多字,村名与公章不一致等现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