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49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6 10:02:03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链接: 《宁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宁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我县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范围及要求

  (一)监管范围。凡是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纳入监管范围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二)登记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辅导、训练、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三)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一)设置标准。

  1.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登记地址开展培训活动,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2.校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3.师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建立专、兼职教师花名册,附照片及教师资格证号,并在培训机构前台公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从事文化艺术类、体育武术类等专业培训的教师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相关的专业证书。

  4.消防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需配备一名安保人员,并配备必需的安保器械。

  5.资金监管。为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需缴纳办学监管资金,签订《宁阳县办学监管资金协议》,由审批部门负责资金监管。

  6.卫生。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杜绝“脏、乱、差”现象。

  7.教学设施。校外培训机构常规教学设备能满足日常培训活动的需要,课桌椅型号符合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适合中小学生的身高范围。

  (二)管理标准。

  8.招生。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9.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应依法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合同要向审批机关备案。

  10.收费退费。校外培训机构应明确收费项目、依法制定收费、退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到审批机关备案。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因培训机构停办或者其他情况造成违约的,培训机构应退费。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1.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授课教师、教学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我县中小学同期进度。

  12.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所开展的学科类培训,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专业类培训应遵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13.培训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文件、办学资料齐全,办学档案管理规范,并按年度立卷归档。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档案。

  三、实施部门联动机制

  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人社、民政、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七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进行研究、协调、处理和部署,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综合查处力度,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共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年检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开白名单、黑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未依法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消防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超范围经营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餐饮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联合工作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四、现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置办法

  (一)原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体育武术类等校外培训机构。鉴于原先文化艺术、体育武术类等校外教育机构与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不一致的实际情况,设定本文发布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原已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体育武术类等校外教育机构的过渡阶段。过渡期内,上述文化艺术、体育武术类等校外培训机构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应填写宁阳县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表,经审批符合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条件的,可由县教育局换发办学许可证,并到县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登记。

  (二)已在县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文广新局等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类企业。超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业务的,由发证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符合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条件的,应填写宁阳县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表,县教育部门审验通过后,可由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到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原营业执照依法注销。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发证部门依法查处,屡查不改的,应吊销营业执照。

  (三)原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变更。原在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凡实际所从事的业务为营利性(经营性)的,经审批机关认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领取《分类登记申报表》,在县民政局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实际所从事的业务为非营利性的,应填写宁阳县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表,县教育局审验通过后,可由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到县民政局审批登记。

  (四)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目前无证无照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凡符合审批机关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条件和登记机关要求的,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取得证照之后,再从事经营活动。

  五、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及负责人的处理

  对“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培训活动,有违规办学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证照不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达到办学条件的,要尽快办理相关证件;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七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依法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意见如与上级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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