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0-08013 | 成文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宁政办发〔2020〕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链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宁政办发〔202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泰安市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全行业、全流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宁阳、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权力和职责分工,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按照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县卫健局负责)
(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等。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放射性危害防护、抗生素使用、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县卫健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使用等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药事管理,规范处方审核、调剂工作,确保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加强药学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家庭药师签约服务,更好地满足患者安全用药需求。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强化成本核算管理,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将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配合)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定点医疗机构事前、事中智能审核,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配合)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等情况。(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强化对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的监管,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承包科室、虚假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及相应法律追责等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对因履责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督察。建立县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街道)、园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