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宁阳县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1 21:13:03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链接:《宁阳县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宁阳县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宁阳县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管理,提升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的整体水平,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小型水库95座,其中小(1)型12座,小(2)型83座,控制流域面积212.07平方公里,总库容0.45亿立方米,兴利库容0.27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6.5万亩。

二、工作目标

全面理顺95座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建立体制顺畅、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灵活实用、符合我县实际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全县小型水库管护到位、工程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县属的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理;非水利行业所属的国有小型水库,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水库管护主体;个人、企业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划分逐库落实安全度汛行政、抢险技术及值守巡查“三个责任人”,报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向社会公布。(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补齐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短板

1、加快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筹划,按规定的鉴定周期按时完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要尽早纳入除险加固计划,制定除险加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对病险水库,汛前编制完成水库控制运用方案修订、控制运行计划,并进行报批,确保安全度汛。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时限,限期治理,不留死角,同时做好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加强工程巡查,确保安全度汛。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状况的摸底调查和病险核查工作,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完善小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对水尺、雨水情测报设备以及水库管理房、防汛道路、水库标志牌、管理公示牌、安全警示牌、宣传标语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水尺、雨水情测报设备损坏的要及时更新修复,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水库无管理房、防汛道路不畅通的,要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分期建设管理房、防汛道路;对水库标志牌、管理公示牌、水库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等要规范统一,安全防护设施、水库标识、“三级责任人”信息、标牌损坏缺失的要及时更换。(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三)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

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管护模式上,可以依托(组建)专门的事业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养护。(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参与)

(四)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

1、明确小型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要对全县95座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详细工作方案,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小型水库划界工作,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具备条件的发放不动产权证。(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2、开展小型水库规模论证工作。实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对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水库进行规模论证,达不到小(二)型规模的按相关要求进行降等。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予以报废。(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3、加强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或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县水利局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严厉查处未经批复,私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彻底清除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五)加强对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在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不污染不破坏生态环境、满足水库防汛抢险和维修加固的前提下,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水库运维养护。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农村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清理、规范、完善小型水库租赁、经营承包合同,对合同签订不符合程序的,合同违约或者经营活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不服从防汛调度的,应当依法查处,解除或终止合同执行。小型水库租赁、经营承包要以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不污染不破坏生态环境、满足水库防汛抢险和维修加固。(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牵头,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六)加强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的通知》(办运管函〔2019〕503号)以及《山东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验收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水库标准化建设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根除水库“脏乱差”,打造“美丽景观水库、生态宜居家园”。(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参与)

(七)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考核

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小型水库巡查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管护队伍,优化年龄结构,巡查管护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男性,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巡查管护人员应当专职管理,村干部不得兼职。各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严格审核,并按照《宁阳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确定安全管理员。

县水利局会同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根据《全省小型水库巡查管护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鲁水运管函字[2019]11号),对巡查责任人进行技术培训,提升巡查管护人员业务素质,稳定管护队伍,实现持证上岗。(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参与)

(八)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

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予以保障。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资金,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县政府应当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解决。

2、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号)文件要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小(1)型水库6万元/座、小(2)型水库3万元/座,省、市、县分别承担1/3,我县需要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经费107万元,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及管护人员工资。

3、县水利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对管护人员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工程面貌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付绩效工资。

(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利局参与)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作为重点工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详实的工作措施,压实责任,分解任务,落实进度,切实解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河湖长制要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联合组成督导组,对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督导。对水库安全工作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三)广泛宣传引导。县水利局与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重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全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工程保护,将小型水库管护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形结合,打造美丽乡村、景观水库。(县水利局牵头,各有关乡镇、宁阳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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