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字〔2020〕7号 关于印发《宁阳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链接:《宁阳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宁阳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优质营商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申请办理事项的设立依据、法定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办理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已经符合或在承诺期限内能够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的前提下,政务服务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或者直接精简有关审批环节予以办理的审批方式。实施好这项改革,必须树牢“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事无需不扰、结果评价”服务理念。2020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标准规范,完成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任务。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提速、政务服务提质,营造一流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让企业群众办事更快速、更便捷、更贴心、更满意,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试点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其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要件和必备环节外,对仅实施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均可以告知承诺书替代。首批31个事项列入试点范围,今后随着改革深化逐步扩大覆盖面。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事项目录清单。对照泰安市公布的《各县(市、区)、功能区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第一批)》编制《宁阳县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经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
(二)建立告知承诺规范标准。编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依法明确具体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监管规则和不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承诺的后果。编制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实施路径,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
(三)畅通信息双向共享。依托市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善提升县审管一体化平台有关功能模块,加快推进改革试点事项信息、审批信息、核查信息、监管信息的双向告知、双向反馈,为全面推行“信用+行政审批”“信用+便民服务”畅通信息互联共享渠道。(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
(四)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健全审批、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办理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推送给政务服务部门,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
(五)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计入信用档案,建立政务服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政务服务对象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将企业和个人审批信用评级情况推送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实施虚假承诺失信惩戒以及预警、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9月)
四、办理程序
(一)主动告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作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包含政务服务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部分),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方式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审核人员从“信用中国”查询其信用状况,信用良好的方可准予其享受该政策。政务服务部门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4.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当面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自愿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准予办理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政务服务部门。
告知承诺书经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作出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并做出行政决定。
(四)决定公示。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决定后,应将承诺内容、审批结果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公示,接受监管和监督。
(五)行业监管。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决定后,还应同时将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收到政务服务部门推送的信息后,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整改期限不可超出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监管结果推送至政务服务部门,由其撤销政务服务决定。
(六)信用惩戒。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列入政务服务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严重失信的,政务服务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严重失信人信息,信用管理部门归集信用信息,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改革研究、情况汇总、经验总结和问题整改。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大胆创新突破,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中心找茬窗口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告知承诺制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内涵,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