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120958/2022-00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创业创新,全面促进和扶持我县各类人员实现创业,现就2022年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补贴范围、标准
1、小微企业:劳动法定年龄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在创办企业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且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
2、个体工商户:对劳动法定年龄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指有正常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在申请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下或在我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0.4万元。
二、办理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乡镇(街道)人社所、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和环城产业园人社服务机构申请。创业人员申报补贴按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①《宁阳县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一式2份,见附件1);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③创业人员身份证;
④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以上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的材料:
①《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现场经营的照片(张贴到A4空白纸);
⑤申请补贴时个体工商户近六个月的经营流水账目(指银行收入流水或微信收入流水截图或支付宝收入流水截图等个体工商户有效收入纸质证明材料,按月提供近六个月以上的经营流水收入账目)。
2、乡镇(街道)人社所、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和环城产业园人社服务机构初审。对创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创业人员是否首次创办、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正常经营时间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盖章后推荐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复审及拨付。经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个体工商户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三、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前核对申报的单位银行账户和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与银行核对能否正常使用、完善信息,确保补贴资金能及时发放到位。因账号错误等原因不能及时发放的由申报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2、补贴申请所需资料齐全,按照所需清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律使用A4纸,不得涂改。
3、按照政策要求,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在“小微企业名录”库查验比对属于小微企业且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的单位方可申请。
4、每名创业人员和每个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