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3-00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原文链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问答:《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1、政策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
2、政策出台依据
(1)四部委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
(4)《泰安市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22〕24号)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供暖体系,圆满完成清洁取暖试点项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冬季清洁取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推进2021年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有助于优化泰安市能源生产布局和消费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2022年,县城完成清洁取暖5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3万户;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2万平方米,完成农房建筑能效提升110户。
2、工作要求。
(1)坚持政府引导、共同推进。以县城规划区外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园区)驻地村(居),省级帮扶村、省市先进村、红旗村、国控省控点周围村居为主整体推进。近三年内列入拆迁计划区域,长期无人居住、自愿放弃的住户,以及供电公司查询3个月内电表未用电的户,暂不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以政府补贴为主,鼓励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建设,确保群众在合理范围内负担;涉及“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以户籍登记的户主为准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镇、村出具(签字)盖章长期居住证明进行改造,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技术路线。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的原则,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居民经济能力等条件,坚持“以电定改、以气定改”,坚持“先立后破”,科学制定多元化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充分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作为热源,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在市政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优先推广燃气、电力、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锅炉等区域集中供热。对不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散电代煤、气代煤、太阳能供暖改造,电代煤改造以空气源热风机为主。实施农村地区光伏试点建设,将清洁取暖和清洁能源建设相结合,推动“双清”暖心工程。
(3)坚持“五个统一”,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工程。对农村地区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要统一标准、统一质量、统一施工、统一价格、统一运维,切实保障群众取暖效果,建设群众满意工程。
四、补贴标准
(1)集中供热项目。县城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集中供热向农村地区延伸的项目,对换热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2)区域集中供热项目。对实施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进行建设和安装,按照83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5元/平方米;对实施燃气锅炉、电锅炉等非可再生能源的区域集中供热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供热面积,对热源站、二次管网、户内暖气片等设施建设和安装,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20元/平方米。乡镇集中供暖改造按户补贴,不享受三年供暖运营补贴费用。
(3)农村地区分散式气代煤、电代煤项目。
1.分散气代煤用户,对燃气壁挂炉购置安装及村(居)内供气管网等设备建设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对分散气代煤用户,根据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实际用气量,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按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2.分散式电代煤项目。对电采暖设备和用户表后线路的购置安装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对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采暖期实际用电量按照0.2元/千瓦时的标准按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
运行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补贴费用按户直接补贴给供电、供气企业。
(4)太阳能供暖项目。对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照最高60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承担3000元/户。
(5)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对城区、县城建筑和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省、市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分别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6600元/户进行补贴,其中中央及市级财政分别承担25元/平方米、2000元/户。
(6)非营利性公益场所改造项目。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居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12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