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3-00098 成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字〔2022〕11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字〔2022〕11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经济九条用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9-30 14:33:36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经济九条用地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政策问答: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经济九条用地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片解答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经济九条用地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经济九条用地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经济

九条用地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123456”总体工作思路,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县建设,进一步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做好用地保障。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土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能力强且用地集约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三、扶持企业,加快项目投产。强力支持项目建设,对年内开工、已预缴费用,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给予土地款三年内缓交的政策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在土地挂牌出让时,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四、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五、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六、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充分释放土地利用潜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七、提高土地利用弹性,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八、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县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

九、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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