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2、审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审核和申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项目,指导、监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5、审批、申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基建项目。
6、负责全县文物的抢救发掘,审核、申报、管理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
7、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等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8、指导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工作。
9、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10、按规定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
11、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12、承担县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朱守军,联系电话:0538-5621219,办公地址:宁阳县府前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