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4-18874 成文日期 2024-08-22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办字〔2024〕10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字〔2024〕10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8-22 20:00:00 阅读: 打印 关闭

    图解政策:关于《宁阳县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解读材料

NYDR-2024-0020001

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县政府决定,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做出积极贡献的广大人民群众给予奖励。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群众路线,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融治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广辟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

二、奖励对象

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举报、制止和协助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广大人民群众。

三、奖励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一案一奖”“首报奖励”和“多人平均”的原则。

四、奖励类别

(一)举报、控告类

人民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公安机关专用线索举报软件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控告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调查,举报、控告事项属实的,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通过举报线索发现涉恐涉暴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或物品,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发挥重大作用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00-200000元;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000-500000元。

2.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1000-20000元奖励。

3.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4.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50010000元奖励。

5.举报涉黄涉赌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1005000元奖励。

6.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20010000元奖励

7.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10050000元奖励。

8.提供线索抓获市级及以上督捕逃犯或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视情给予10004000元奖励(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

9.提供县内非法违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1000-50000元奖励

10.提供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等线索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100-500元奖励。

11.提供网吧、旅馆、加油站、寄递物流等场所违反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线索的,举报“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200-500元奖励。

12.对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矛盾纠纷、信访维稳等线索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视情予以50-500奖励;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或稳定工作的,视情予以100-1000元奖励。

13.对成功劝阻、制止他人正在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转账汇款的,每起奖励100500元;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涉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举报1人奖励5001000元;提供线索举报贩卖涉电信网络诈骗类通讯卡或银行卡的,奖励5002000元;提供线索打掉涉电信网络诈骗类团伙的,奖励100010000元。

14.对提供张贴非法宣传品、非法小广告(指喷涂、手写、粘贴在路面、墙面、箱体、杆柱等城市公共空间及居民小区、楼栋中的办证、销售、贷款、招租、招工、诱骗、装修、劳务等宣传品,不含寻人、寻物启事)违法人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

15.根据相关规定,对提供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工作提供帮助的,视情予以奖励

(二)抓获现行,协助抓获、扭送类

对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的,按下列情形,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抓获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抓获1名泰安市公安局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抓获1名山东省公安厅督捕或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4.抓获1名公安部督捕或公安部B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5.抓获1名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6.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

7.符合其他抓获现行、协助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视情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举报形式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兑现奖金时可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也可以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委托其他人等其他方式领取。

(二)领取奖励的时限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2.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本人供述及同案嫌疑人检举揭发的;

3.负有侦查、诉讼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4.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5.正在执行职务的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6.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六、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为便于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经宁阳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联合研究,奖励呈批程序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呈批奖励材料

1.《宁阳县群众举报线索奖励审批表》。

2.行政受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3.办案单位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园区)、社区(村)、单位推荐(申请)材料。

5.受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

述条件中第1项为必需项,其他项目根据案(事)件情况而定。

(二)呈批奖励程序

1.办案单位对拟呈报奖励进行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宁阳县群众举报线索奖励审批表》,并提出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2.办案单位附上述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审核。

3.县公安局审批后,报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

4.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后,县公安局办理奖金申领及发放事宜。

、职责分工

公安局对呈报的奖励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奖金申领、发放。

县委政法委对县公安局呈报的奖励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签字盖章后的备案材料交由县公安局作为向县财政局申领奖励的依据。

县财政局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工作要求

(一)积极申报,及时兑现。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材料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当月10日前进行审批并报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后,县公安局于15日前报县财政局兑现奖金。

(二)迅速查证,依法办事。对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立即进行处置,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三)严格保密,严肃追责。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公务人员将工作中掌握的线索透露他人共同骗取奖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奖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对奖励资金的报批、申领和发放不及时的,视情通报批评;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经办人弄虚作假、私自占有奖励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2日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