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
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乡镇、跨流域的较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县外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开展环境保护省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经济合作事宜;受县政府和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管理县、乡镇、企事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