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民政局
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宁阳县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七)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县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拨付和县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舆情防控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