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3-01250 | 成文日期 | 2023-01-20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宁政办发〔2023〕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专家解读:关于《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申请条件、发放标准、申领程序、申请材料解读
政策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政策问答:《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动漫音视频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单位:
《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人才发展生态,鼓励各类人才来宁阳就业创业,满足人才多样化、自主化购房需求,打造人才“宜聚宜居”新宁阳,决定面向不同层次人才发放购房券,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按照人才类别层次,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购房券用于在宁阳县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商业用房,下同),发放范围包括:在宁阳县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自2023年1月19日(依据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均可申领购房券。通过公开招录、引进的青年人才、回引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后申领购房券。发放标准是:
1.对全职引进(或以全职身份在我县用人单位申报入选)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且其领办项目或企业运行良好的,按照购房总价款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购房券。
2.对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泰安市市级领军人才(其领办项目或企业运行良好)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购房总价款15%的比例,给予最高15万元购房券。
3.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省级人才(须正常在岗发挥作用)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购房总价款8%的比例,给予最高8万元购房券。
4.对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市级人才(须正常在岗发挥作用)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总购房款5%的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购房券。
5.对全日制专科生、技师、县级人才(须正常在岗发挥作用)及相当层次人才,按照总购房款2%的比例,给予最高2万元购房券。
毕业时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发放购房券;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师或中级工资格的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专科生标准发放购房券。
未在上述范围内明确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以及人才急需程度、社会贡献度进行认定。
每名人才只申领一次购房券,购房券申领后人才层次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使用一张购房券。
人才购房券与泰安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及我县其他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宁阳县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发放购房券。
二、房源要求
使用购房券选购的新建商品房须为现房,通过房地产项目联合验收,产权清晰,建筑质量优质,周边商业、生活、交通等配套设施完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房源的网签备案价格。房产开发企业提出参与人才购房券配售房申请,提供商品房位置、数量、户型、价格等信息,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现场核验后纳入配售房源,面向社会发布公告,便于人才选购。
三、申领程序
人才在初步达成购房意向后(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即可填写《人才购房券申领表》,连同房产企业出具的购房意向证明(可含购房定金收据)、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人才层次证明(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或人才称号中的任意一种)复印件(原件由工作单位审核查验)、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等材料,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经行政审批、人社、人才、财政、税务、住建、房管等部门会审后,确定人才层次及购房券金额,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购房券。购房券须注明使用人姓名、金额、房源信息、有效期限。购房券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四、购房券使用
购房券所标注金额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抵现金使用。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阳县管理部按照从优从先原则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服务、公积金贷款服务。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使用。办理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持有人须为人才本人或者本人与配偶或父母共同持有。
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3个月之内须完成购房、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逾期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不予兑付相应金额资金。
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须注明“人才购房券”相关标记,自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确需交易的,须将所享受的购房券补贴全额返还到县财政指定账户。
五、资金兑付
使用购房券购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券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动产窗口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对相关材料审核无问题的,将兑换资金拨付到房产开发企业账户。
人才购房券所需资金从房产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契税等税费中筹集,由县财政统筹管理发放,受益财政承担。
六、工作保障
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审查和公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购房券发放、网签备案、不动产权登记并进行标记、资金兑付、所购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核查、信用管理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资格、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认定;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房源筹集、审查和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购房券资金审核和资金兑付保障;县税务局负责所购商品住房缴税情况核查;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事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阳县管理部负责做好购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购房券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其配偶享受人才购房券资格,并及时追缴所享受补贴资金,经追缴仍不返还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房产企业,收回购房券资金,不再列入人才购房券配售房范围,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与其他现行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不一致的,均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申领表
附件
宁阳县人才购房券申领表
申请人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全日制 学历学位 | 毕业院校 及时间 | |||||||||||
职 称 或 职业资格 | 所获人才称号 | 人才购房券类别 | 婚姻 状况 | ||||||||||
申 请 人 配 偶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 全日制学历或职称 | |||||||||
身份证号 | 现工作 单 位 | ||||||||||||
房权共同持有人 姓名及与本人关系 | 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是否 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 ||||||||||||
拟 购 商 品 房 信 息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
单价 (元/㎡) | 购房总价款 (元) | 申请购房券 金额(元) | |||||||||||
房产企业名 称 | 是否签订购房 合同(意向) | ||||||||||||
申 请 声 明 |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阅知人才购房券相关规定,愿意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并承诺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或申报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同志为我单位正式职工,于 年 月入职,经核验原件,所提交材料内容属实,同意其申请人才购房券,请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