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3-18984 成文日期 2023-08-17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23〕9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发〔2023〕9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8-17 19:05:28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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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经营主体证照管理水平,释放发展活力,培育壮大经营主体规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净化经营主体、促进公平竞争为目标,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惩教结合”的工作要求,以保民生、保安全、促发展为主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净化市场秩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为建设“大强富美安”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宁阳提供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做到“四个一批”,即:疏导一批,对无须取得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符合条件的,引导督促办理营业执照;规范一批,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整改一批,指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通过限期整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证照;查处一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破坏公共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查处。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权限,厘清职责。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切实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二)分类治理,堵疏结合。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应坚持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堵疏并举、分类处理。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造成重大损失、一定社会影响或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既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支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要避免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出现监管盲区。同时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

(三)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按照《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第41项“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乡镇(街道)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的规定依法履职。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整治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五类行为,均属本次整治活动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五、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民生、保安全、促发展为主线,聚焦重点场所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违法行为“三个重点”。

(一)重点场所区域。主要是快捷酒店、饭店、超市、商业集中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含出租屋)等人口密集场所,校园及周边、城乡接合部、集镇及周边、农村边远区域等易发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是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烟花爆竹、宾馆、商场、超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矿产资源和矿山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工程等各类需要许可的行业作为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重点违法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7日至8月31日)。召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印发《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成立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浓厚舆论氛围。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各自行动方案,部署整治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各部门单位坚持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盯紧五类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三个重点”,对本部门单位主管的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上报整治数据和典型案例,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典型案例和整治经验做法,推进建立无证无照整治长效机制。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专项整治体制机制。

1、建立县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无证无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工县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住建、公安、交通、人社、教体、农业农村、文旅、卫健、自然资源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由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无证无照专项整治工作例会制度。由副组长协调召集,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各成员单位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交流专项整治工作难点问题,沟通协商工作安排。应急突发事件或重大工作任务安排,随时召开碰头会、预警会进行处置或举一反三、排查隐患。

3、建立无证无照专项整治信息共享制度。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各部门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公开举报的电话、邮箱等渠道方式,便利群众举报,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信息共享,确定专项整治联络员,提高工作效率及有效性。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整治对象量多面广,工作难度大,需多部门共同查处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互相配合。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 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曝光专项整治中“四个一批”典型案例,为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信用约束,高悬信用惩戒利剑。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信息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告公示,在全社会营造约束违法失信的共治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探索长效机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至少每半月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做法,随时进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探索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常态化机制。

 

附件:

1.宁阳县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职责

 

 

 

附件1:

 

宁阳县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王朝阳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绪彬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孔建兵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非公有

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副书记

成  员:薛海波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二级主办

李西雁  县行政审批局党委委员,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建中  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县委教育工委委员

张光明  县科技局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

宁肖  县工信局副局长(上下交流锻炼)

徐  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尚振坤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李加利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赵学臣  县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主任

徐庆华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党支部书记、院长

左茂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薛海涛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党组成员、副局

于敦平  县工程建设指导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

韩立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前程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农

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赵林庆  县文化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郑广东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县红十字会七级职

胡玉坤  县应急局副局长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七级职员

郝桂成  能源发展服务中心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县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纪鹏飞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孔建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履行审批事项监管职权的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承担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监管部门对本领域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监管。其他职责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办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衔接工作机制;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依法依规为其办理证照。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取得公安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对从事旅游业务,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经营等须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应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取得应急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取得商务行政管理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活动查处。

(十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取得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须取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含文物)、体育、旅游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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