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3-18996 成文日期 2023-08-08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办字〔2023〕27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字〔2023〕27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8-08 19:58:38 阅读: 打印 关闭

专家解读:关于《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解读

政策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政策问答:《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数字人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单位:

《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城市挖掘行为,保障市政设施功能完备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供气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已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含公交候车亭)、绿化、公园、广场、步行街、桥梁(含人行天桥)、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光缆等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挖掘行为的管理。

具体执行范围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范围为准,尚未实施的市政设施范围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基础设施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城市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区内基础设施挖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各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挖掘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应当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保证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效实施。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挖掘行为的行政审批及监管工作,县城市管护中心负责挖掘行为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基础设施,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绿化、管线,影响市政设施功能、水气暖正常供应的行为。

 

第二章  挖掘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挖掘城市基础设施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确需挖掘基础设施的,申请人应向县住建局提报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城市基础设施挖掘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方的资质证明。

5.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现场围护、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基础设施修复方案等内容;敷设主次管线的须附具项目施工图;涉及顶管施工的,应附地下管线分布图及管线会签单。

6.涉及开设路口或敷设主次管线的,应附工程规划相关手续。

(二)现场勘察。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涉及道路、绿化、给排水、通讯运营等相关管理单位开展联合现场勘察,报分管副县长签批,情况简单的,原则上应现场明确勘察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明确勘察意见。

(三)核发基础设施挖掘批准手续。符合施工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挖掘修复费,并完成会签审批单后,县住建局核发挖掘批准手续;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依然达不到施工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意见。

(四)挖掘施工。基础设施挖掘申请单位或个人与县住建局签订道路修复质量保证书、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和环境卫生质量保证书后,方可施工。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涉及挖掘城市基础设施的,按照我县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挖掘城市基础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县住建局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作出决定。

(二)当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城市冬季禁挖期内。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

(四)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基础设施下方敷设同类管线的。

(五)申请人存在违规挖掘城市基础设施、未及时缴纳基础设施挖掘修复费等情况,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对于本条第一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的,挖掘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立即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向县住建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后的24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三章  基础设施挖掘管理与修复

 

第八条  对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在既有道路有新建、改造管线计划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末前向县住建局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未提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计划外道路挖掘。

县住建局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维修计划与城市基础设施挖掘计划同步进行,避免同区段、同地点重复挖掘城市基础设施。

九条  挖掘基础设施批准手续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

逾期未挖掘的应当重新补办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挖掘批准有效期的,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基础设施批准延续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移动位置、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二)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挖掘城市基础设施批准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

(四)挖掘城市基础设施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五)科学安排施工时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民。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基础设施挖掘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配备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降尘等措施;采用渣土装袋不落地等施工作业法,按照规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淤泥当日清运;工程完工后,对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水冲、洗刷,不准留有余土、泥痕。

(六)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七)县住建局、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对其负有养护、维修责任的城市道路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挖掘施工。

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结束后,挖掘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基础设施施工资质的企业按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予以恢复。同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挖掘工程完工后,应当向县住建局提报验收申请,县住建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程施工要保证环境卫生质量,完工后在工程验收的同时,要进行环境卫生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保期2年。县住建局会同各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修复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修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挖掘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签订的修复质量保证书及时整改修复。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基础设施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各产权主管部门共同对挖掘、修复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及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基础设施的,由县住建局会同交警、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原有属地化、业务管理权责,各责任部门依然行使权限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但不得进行道路开口等重大挖掘作业。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擅自挖掘城市基础设施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各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挖掘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挖掘、修复施工涉及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和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8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