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公安局
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控制影响全县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组织指导全县的公安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挥全县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保卫工作。

(六)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管理宁阳县看守所、拘留所。

(七)负责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的研究、建设。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拟订公安装备和经费规划、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一)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县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十四)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